一、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未在公积金系统内登记的经办人提供单位介绍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