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5日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操作办法

  为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第11号),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关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一)对首套住房的认定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且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查询结果为无住房的,可以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

  (二)贷款首付比例、利率和限额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为五年期以下(含五年)4.00%,五年期以上4.50%;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二、关于购买第二套改善型商品住房

    (一)对第二套改善型商品住房的认定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且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查询结果为1套住房,该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商品住房。

  (二)贷款首付比例、利率和限额

  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再次购买的商品住房符合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的,参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为五年期以下(含五年)4.00%,五年期以上4.50%;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2、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再次购买的商品住房不符合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按原规定执行。

  普通商品住房按市房管部门规定的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三、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按组合贷款受理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按对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五、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后的退费事项

  (一)申请退费的范围

  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退费办理地点、要件及流程

  1、退费办理地点:纯公积金贷款退费办理地点为原贷款受理网点;组合贷款退费办理地点为市担保公司静安营业部。

  2、办理要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担保费发票;银行卡(还款卡)。

  3、办理流程:借款人本人携带办理要件至受理网点提出退费申请——受理人员核对资料并确认借款人退费银行卡卡号——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进卡。

  附件: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11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三、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