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

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业务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金部:

  现将《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6日 

 

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

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

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1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审核受理。

  区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和缴存情况。信息相符,且稳定缴存满半年以上的,予以受理,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或者缴存未满半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区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短信告知职工。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外省市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4)职工在本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

  (5)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三、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四、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上海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