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纲要》的通知
各处室、区(县)管理部: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19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市公积金中心掌握的住房公积金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本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服务,市公积金中心编制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按照《指南》获取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公积金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市公积金中心编制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可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市公积金中心主要采取网站的形式公开。网址:尊龙凯时·(中国)人生就是搏!。
此外,市公积金中心还将采用以下形式主动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
2、通过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公开期限
各类住房公积金信息产生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获取市公积金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市公积金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
(二)申请方式
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先填写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免费领取,也可以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当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45—11:30,下午1:00—4:30 。各区县管理部具体地址一览表。
2、信函申请。通信地址:各区县管理部地址一览表。请在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提出申请时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若有多个申请事项,建议分别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尊龙凯时的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三)申请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收到申请后, 将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对于要件不完备的, 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公积金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市公积金中心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市公积金中心处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公布的流程图。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委会投诉或举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纲要
机构职能
1.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1.1.1 机构职能
1.1.2 章程
1.1.3 尊龙凯时的联系方式
1.2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2.1 机构职能
1.2.2 机构领导
1.2.3 机构设置
1.2.4 尊龙凯时的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
2.1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
2.2 住建部文件
2.3 市人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2.4 市公积金管委会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4.1 按类别排列
2.4.1.1 缴存
2.4.1.2 贷款
2.4.1.3 提取
2.4.1.4 网上业务
2.4.1.5 其他
2.4.2 按年份排列
2.4.3 废止文件
2.4.4 失效文件
发展规划
3.1 中长期发展规划
公积金业务
4.1 缴存
4.1.1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4.1.2 个人账户转移
4.1.3 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与启封
4.1.4 缴存
4.1.5 基数调整
4.1.6 自愿缴存
4.2 使用
4.2.1 提取
4.2.2 贷款
4.2.3 冲还贷
4.3 其他
4.3.1 信息查询
4.3.2 政策咨询
4.4 业务网点
4.4.1 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
4.4.2 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
4.4.3 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4.4.4 各贷款商业银行
4.4.5 建行atm查询网点
其他工作
5.1 运行报告
5.2 公积金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