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管理委员会拆并后三项维修基金划转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公(2000)0079号

沪公积金计(2000)第1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公房出售后未按区域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管会),并已开立业管会账户,随着物业管理逐步深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区域成立业管会。现将对需要拆或并的业管会,其三项维修基金划转处理意见如下:

  一、拆并业管会的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经分摊余额划转新的业管会账户。

  二、未分摊的三项维修基金应在业管会拆并前分摊完毕。

  三、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在拆并前以建筑面积平均分摊到户,再划转至拆并后的业管会的账户。划转后街坊公共维修基金的分摊按《关于下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房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的口径执行。

  四、划转程序:

  1、按区、县房地局确定的区域,对需要拆并的业管会定界提出拆并方案;

  2、物业公司(业管会)根据区、县房地局的方案负责做好业管会拆并前后的材料报送;

  3、区、县房地局收到报送材料审核后进行批复;[一式四份,房地局、物业公司(业管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房贷部];

  4、物业公司(业管会)将业管会拆并批复二份、业管会拆并前后开户清单(连同盘片)、以及拆并前三项基金分摊的余额等资料报送建行房贷部调整运作。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二οοο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