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业主管委会银行账户开列及三项基金支取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5)756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局:
现将〈关于业主管委会银行账户开列及“三项基金”支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业主管委会银行账户开列及“三项基金”支取规定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操作规定,现就业管委会银行账户开列及“三项基金”的支取规定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30%已成立业主管委会的,由业主管委会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科或房地产信贷科,下同)申请办理银行账户开列手续:

1、区、县房管局关于同意成立房屋业主管委会的批复;
2、业主管委会管辖的房屋业主清册及电脑磁盘(业主清册、电脑磁盘的编制格式和内容,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3、市建设银行统一格式的业主管委会开户申请书;
4、银行账户印鉴卡,印鉴卡的印章留存为:业主管委会公章、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物业公司法人代表印章;
5、业主管委会授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修缮等“三项基金”进行增值的“委托书”:
6、业主管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

银行接到申请书和上述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开列业主管委会账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已开户的资料,退还电脑磁盘。

二、已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修缮费用支取办法,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有住房出售率未达到30%,住宅区域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支取办法另行规定。

四、“三项基金”支用结算时间为自业主管委会账户开列或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申请支用“三项基金”的当月向后顺延一季度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