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
各售房单位、各业主管理管理委员会:
为了建立好新一轮物业管理机制,加强售房后各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今将《上海市公有住房售房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基金中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沪府办发[1995]第20号《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以下称维修基金)的管理,管好用活维修基金,保持公有住房售后的正常维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归集的维修基金,是指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按规定归集的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及其他补充基金。
第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维修基金,统一负责基金增值,并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各区、县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按要求提供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支用,以及保值、增值等金融配套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解交、开户
第四条 售房资金经售房单位核收以后,直管公房全额资金和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统一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售房基金专户。
第五条 经办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根据售房单位提供的业主购房资料,设置各业主维修基金明细户。
第六条 凡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未成立之前,先按幢设立临时帐户及相应的业主明细户,临时帐户内的维修基金暂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增值;待管委会成立以后,则由管委会代表业主统一向经办行开户,并分类进行使用或增值。
第七条 管委会成立后向经办行办理设立以下帐户:
1、结算户。供管委会办理维修基金的收支和划转。
2、维修基金专户。内设;
①房屋维修基金户,用于记录业主名下的房屋维修基金;
②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户,用于记录业主名下的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
③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户,用于记录管委会范围内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管委会开户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开户申请书;
2、成立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管委会所辖住宅自然幢门牌号、业主及其住房面积、维修基金分户清单;
4、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应由管委会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管委会开户后,由经办行将该管委会维修基金数额,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复核后下划维修基金,并由经办行记入该管委会帐户。
第九条 管委会收到所辖业主维修基金后,应设立业主明细户,并根据基金增值规定,以委托形式将维修基金的80%部分上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集中增值;其余部分应以存本取息方式存入经办行,其利息用于住房日常维修。
第十条 维修基金设立后,如有新业主维修基金转入时,一般于购房日所在的季末办理。基金转入前利息按银行同业往来利率结算。
第三章 基金的支用 补充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的支用须按月由有关物业公司出具经管委会审核签章后的费用汇总单(附发票复印件和费用分摊分户清单),由管委会或物业公司交经办行办理结算,由经办行从管委会的结算户中支付,同时记入管委会和业主明细户内。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支用额如超过存本取利息收入时,则可办理短期贷款,还款期不得超过本年度结息日。还款资金来源依次为:经办行存本取息利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增值资金利息,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增值部分本金,到期的存本取息本金。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补充,分下列情况办理:
1、当住房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可动用本人和同户成员的公积金余额支付。支付时,由管委会出具证明,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额度办法另定),开具公积金支取申请后,交公积金开户行用转帐方式划入经办行,经办行记入管委会以及业主帐户内。
2、当房屋维修基金不敷使用,且业主和同户成员的公积金余额不够抵充,或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业主,由管委会负责筹集现金汇总解交,经办行记入管委会以及业主明细户内。
第四章 基金所有人的变更、销户
第十四条 当业主套配售住宅、转让住宅或业主易人时,业主持管委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新老业主身份证明,由经办行办理业主明细户更名(过户)手续。经办行出具一式二联房屋维修基本帐面余额证明给新老业主。
第十五条 如遇管委会并、转、撤时,应凭有关单位批准证明和原批准成立管委成的区、县房管部门证明以及业主名单,到经办行办理管委会之间并入、转移和撤销帐户手续。
第十六条 业主因市政动迁、土地批租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房灭失或产权变为非个人私产时,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帐面余额,由经办行出具证明,到期提取或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规定,在新购位房时,转入新住房名下。
第五章 基金的增值和对帐
第十七条 为确保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各管委会集中上划资金部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委托经办行增殖,其增值率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经办行协商商定,增值收益每年结算一次。本办法执行之日以前维修基金在经办行存款全部按银行同业往来利率结息。
第十八条 各管委会以存本取息方式存入经办行的维修基金将按五年期存本期息利率按月取息。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增值资金结算日为每年6月30日,由经办行将增值资金收益记入管委会和业主明细户。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维修基金帐户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各对帐一次。业主的明细户于每年6月30日对帐一次,对帐单由经办行发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