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沪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本市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在本市当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其他条件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