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震救灾中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保[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川汶川“5?12” 特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灾区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遭受损失,其中,四川省绵阳、德阳、广元、雅安、阿坝市(州),甘肃省陇南、天水、平凉市,以及云南省、陕西省等地公积金中心及部分分中心、管理部办公楼及办公设施设备严重受损。为支持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现就做好住房公积金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口支援,帮助灾区尽快恢复住房公积金业务

  受灾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的同时,要抓紧部署住房公积金损失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尽快恢复住房公积金业务,保证缴存职工灾后重建的各项需要。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公积金中心人员伤亡和房屋、设备损失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伤亡、抵押住房毁损和受灾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情况,灾后重建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情况。在调查基础上,填报《灾区住房公积金权益及受灾损失情况调查表》(见附表),连同恢复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我部帮助解决的问题,于5月底前报我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司。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我部要求,积极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受灾地区公积金中心的需要,积极调动设备、资金和技术人力资源提供对口支援,帮助受灾地区住房公积金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我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司近期将召开会议,安排对口支援工作。

  二、采取措施,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重灾区缴存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可于2008年底前,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在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有一方户籍在重灾区的,可参照以上政策办理提取手续。

  对于地震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因受灾暂时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经申请可延长180天还款期限,在此期间,公积金中心不催收还款,不罚息,不将借款人逾期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因贷款所购自住住房严重毁损、死亡或者严重致残,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中心依法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可视情况免除借款人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利息。

  因地震灾害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暂停缴存记录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灾省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灾后重建的个人贷款政策,通过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实行贷款贴息等政策,减少借款人利息支出,提高缴存职工的灾后重建能力。

  抓紧完善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和贷款政策,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支持职工进行受损房屋的维修加固。

  受灾地区公积金中心要会同受委托商业银行,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统一调度资金、调配人员,全力支持受灾分中心和管理部尽快恢复办理业务,做好跟踪调查和服务工作,保障缴存职工提取资金需求,同时强化信息档案管理和审批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灾备系统建设,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汶川大地震再次提醒,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风险应急和处置机制建设,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系统和数据信息安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督促各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信息安全检查,抓紧做好数据异地备份工作和灾难恢复机制建设,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安全运行,数据安全完整。

  附表:灾区住房公积金权益及受灾损失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