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主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执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3、执法事项:

  (1)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

  (2)对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3)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处罚;

  (4)对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5)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