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单位负责人: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职工的权益,住房的保障。为更好地服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直达单位,现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重点事宜提示如下:
一、缴存主体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账户设立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单位录用职工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入手续。
三、按月缴存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以采用网上缴存、委托扣款、转账支票、银行卡转账等多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比例
单位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在5%、6%、7%三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自主确定一个缴存比例。
符合政策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单位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后,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缴存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缴存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
六、办理渠道
单位可以通过上海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一网通办、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受托银行业务网点等多种渠道办理相关业务。此外,单位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办理企业开办时,也可同步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办理事项和须知,单位可以登录上海公积金网或关注上海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或致电12329公积金热线咨询。
感谢贵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与配合。